6165cc金沙总站教职工在校服务期限暂行规定
(赣农大发[2006]41号)
为进一步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服务期限
在办理入校、进修或出国等手续时,相关人员必须与学校签订服务协议书。
(一)校外调入人员自调入之日起,在校最低服务期限为7周年。因照顾性调入学校工作的人员,其已在校工作的配偶也应至少继续服务7周年。
(二)非本校在职教职工研究生毕业来校工作,自入校之日起最低服务期限为5周年。大中专毕业生自入校之日起最低服务期限为3周年(含见习期)。
(三)学校在职教职工定向研究生毕业回校后最低服务期限分别为:硕士6周年、博士8周年;定向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又攻读了定向博士研究生的为10周年;定向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又进了博士后流动站的为10周年。
(四)脱产进修6个月以上、两学期以内学成回校人员,最低服务期限为3周年;超过两学期的,最低服务期限为5周年。
(五)公派赴国外短期进修6个月以上或做访问学者的回校人员,最低服务期限为5周年。
(六)受聘(担任)了职务(职称)人员的服务期限为:正副科级、中级职称人员3周年;副处级、副高职称人员4周年;正处级、正高职称人员5周年。
(七)引进的博士未享受任何优惠待遇的,最低服务期限为1周年。
二、违约责任
上述人员若服务期限未满调离学校(含辞职、考研、考公务员等方式离校,下同),则须向学校交纳违约补偿费。
违约补偿费=购房款+(安家费+已使用的科研启动费+培训培养费)/应服务期限×未履行完的服务期限+违约金(服务期限均按月计算,下同)。
购房款按签订的购房预借款协议办理;
违约金=未履行的服务期限×月标准。月标准分别为每月1000元(正处级、正高职称、博士生导师),800元(副处级、副高职称、博士),600元(硕士、正副科级、中级职称),400元(本科及以下、科员)。有多重身份的,月标准就高不就低。
三、以上各类人员有多重服务期的,以需交违约补偿费最多的为准,不重复计算。
四、本规定授权人事处解释。
五、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赣农大发[2002]117号文件同时废止。学校与当事人已有协议的,按已签署的协议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