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教职工考勤制度,强化教职工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加强岗位管理,严明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勤管理
(一)全校党政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均实行坐班制度。实行坐班制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串岗、不擅自离岗。
(二)所有教师必须按教学科研计划完成任务和参加政治、业务学习及其它集体活动,教师授课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提前下课、无故调课和请人代课。
(三)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考勤制度,严肃认真地执行请假、销假制度,单位成立教职工考勤领导小组,并明确一名领导分管考勤工作,同时指定一名兼职考勤员,负责考勤统计,并于每月5号前将上月考勤表报人事处。
(四)各单位要实事求是地填报考勤,不得瞒报、少报、不报。一旦发现在考勤中弄虚作假,学校将对所在单位分管领导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并扣发其当月的任务津贴。
(五)各单位报考勤表时,对各类休假人员要附带报送请假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没有报送请假报告的,所填各类假期无效,按旷工处理。
二、请假规定
教职工原则上应利用业余时间和节假日处理个人私事,确因私事请假,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履行请假手续,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呈报,获得批准并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请假期满应立即向所在单位和准假单位销假。
(一)探亲假
凡参加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工,与配偶分居两地(以户口为依据,下同),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凡参加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工,与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该教职工长大,现在由该教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下同)分居两地,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若教职工配偶和教职工父母同居一地的,则不能同时享受探望配偶和探望父母的待遇。按规定探亲假期一律安排在寒暑假期间执行,寒暑假天数不足探亲假期的,可根据情况给予补足。特殊情况需要在其它时间内探亲的,均按事假处理。探亲假不能跨年度使用。
1、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1次,假期不超过30天;探望父母的,每四年1次,假期不超过20天。
2、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1次,假期不超过20天。
3、见习和试用期人员,均需期满后方可享受探亲待遇。
4、新婚夫妇分居两地的,结婚当年不享受探亲(配偶)待遇,从结婚的下一年起方可享受。
5、教职工与配偶虽分居两地,但当年因各种原因在同一地居住6个月以上者,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6、探亲交通费报销
(1)符合一年探亲1次的,交通费可以一年报销1次;符合四年探亲1次的,交通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职务工资与活工资之和,下同)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给予报销。
(2)教职工夫妇分居两地,对方已报销了探亲交通费,或对方是军队干部已休假探亲,本年度不再报销探亲交通费。
(3)教职工探望父母的交通费报销,以其父母户口所在地为基准,超过户口所在地的部分,教职工本人自理,低于户口所在地的,按实际路程计算报销。
(4)所乘交通工具为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座,连续乘火车24小时以上者,可报硬席卧铺;乘轮船的,可报四等舱位;乘长途公共汽车的,凭据按实支报销。教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
(5)教职工出国(境)探望定居的配偶或父母,国(境)内段路费报销至其出入境口岸,国(境)外段所有费用自理。
(二)婚假
1、符合《婚姻法》规定,持有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的教职工,可享受本规定婚假待遇。
2、男女双方或一方不符合晚婚条件(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者,婚假3天;男女双方均符合晚婚条件的初婚者,婚假15天。
3、教职工婚假需在领取结婚证后一年内一次性休完,并尽可能安排在寒暑假期间。婚假期间工资、津贴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三)计划生育假
1、女教职工晚育(24周岁以上)并办理独生子女证者可休假135天(其中产假90天,晚育假30天,领独生子女证假15天);未办理独生子女证者可休假120天。早育(符合法定年龄,但低于晚育年龄)并办理独生子女证者给假105天;未办理独生子女证可休假90天。男教职工其配偶生育的,可享受护理假7天。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
2、非婚生育休假按事假处理。
3、教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证明,可按下列规定休假,假期工资、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1)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3天;
(2)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1天;
(3)结扎输精管的,休假7天;
(4)结扎输卵管的,休假21天;
(5)怀孕不满三个月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休假25天;怀孕三个月以上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休假42天。
(6)同时接受两种节育手术或者晚育并接受节育手术的,假期合并计算。
(四)丧假
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或由本人供养的亲属逝世时,在校内的给假3天,在校外的给假5天。丧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旅费自理。
(五)事假
1、教职工在工作时间遇到特殊情况,必须由本人处理时,可申请事假。
2、请事假手续:请事假必须由本人事先填写请假审批表,按级上报审批,经批准后方可离校。若假期不够需续假,必须在到期前办理续假手续。未续假,或续假未被批准者,按旷工处理。
3、事假工资福利待遇
(1)请事假超过1个月,其超过部分按天计算,停发工资和校内津贴。
(2)事假超过3天者,每天按当月出勤津贴15%的标准扣发校内津贴,当月扣完为止;一年累计事假每超过1个月,扣发年终奖25%,直至扣完为止。
(3)一年累计事假20天及以上者,不能参加当年先进工作者的评选。
(4)一年累计请事假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六)病假
1、因病或因公负伤,经本校医生诊断(急诊除外)需病休者,可持医生诊断、医院院长审核属实的病假证明向所在单位请病假。所在单位领导根据其病情和本单位情况在医生给假天数内,酌情批准其休假天数。因急诊未能及时履行请假手续者,待病情缓解时,必须补办请假手续。
2、病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1)获得由人事部与国务院有关工作部门联合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或获得国家级、省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省级劳模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2)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算至第6个月,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发给;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90%。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70%;满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80%。
(4)病假超过3天的,每天按出勤津贴的7%扣发校内津贴,当月扣完为止;一年累计病假每超过1个月,扣发年终奖20%,直至扣完为止。
(5)病假超过6个月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三、请假审批权限
(一)一般人员请假
1、请探亲假、婚假、计划生育假、丧假、病假及续假由本单位正职领导(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或正职领导委托的有关人员审批。
2、请病假1个月以内由本单位领导批准,1个月及以上报人事处批准。
3、请事假1天以内由教研室(科)负责人批准,2天及以上由单位领导批准,10天及以上报人事处批准。
(二)校属单位领导干部的请假
各单位正职领导(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报主要校领导批准;各单位副职领导请假3天内由正职审批,3天及以上报分管校领导批准。正副处级干部请假3天及以上还需报组织部备案。
(三)校领导请假,副职由正职批准,正职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四、休假
专职教师享受寒暑假,其他人员寒暑假不超过50天。在保证假期各部门工作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工作人员实行轮休,即暑假轮流休息35天,寒假轮流休息15天。
五、加班
因工作需要,在寒暑假加班的教职工,原则上应通过轮休的办法弥补其休息时间,不计发加班津贴。确需发放加班津贴(仅限少部分工勤岗位),必须先由单位申请,人事处研究,主要校领导批准。
六、教职工旷工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离工作岗位的旷工
1、旷工1天(教师旷课2节)的扣本人2天日平均工资及出勤津贴,以此类推。
2、连续旷工5天及以上者停发当月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旷工10天及以上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旷工15天及以上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旷工20天及以上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3、旷工超过一个月及以上者,作自动离职处理。
(二)对无正当理由(即无本人无法抗拒的原因),又未办理续假手续的无故超假者,超期部分按旷工处理。
七、教职工因打架斗殴致伤残者,医药费自费,未上班期间按事假处理。
八、涉及到出国(境)相关假期待遇,按赣农大发(1998)065号文件相关条款执行。
九、本规定所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十、本规定仅适用于校部事业管理单位。
十一、本规定若有与上级文件相悖处,以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为准。
十二、本规定授权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十三、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6165cc金沙总站关于教职工假的管理实施办法》(赣农大(90)008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文件中若有与本规定相冲突的条款,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