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学院科研仪器设备招标采购明细流程图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及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有关精神,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简化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程序,切实提高采购效率,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的通知》(财办发[2019]7号)等规定,为充分发挥科研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激发高校和科研院所创新活力,特制定理学院科研仪器设备招标采购明细流程图:
一、规范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适用范围
采购对象为科研仪器设备,采购主体为高校、科研院所。
二、简化预算管理
对学院科研个人、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预算执行中预算支出总金额不变,但需要单独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类别或金额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报学校财务处备案。
三、扩大采购自主权
(一)自行组织采购活动。所采购属于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分散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可依据《政府采购法》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采用招标方式自行采购的,应满足《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九条所规定的条件,不具备条件的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二)自行选定评审专家。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可结合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在江西省政府采购专家库之外自行选定评审专家。
四、优化采购流程
(一)实行进ロ产品备案制管理。
(二)可采用多种方式征集供应商。
(三)通过网上商城采购。
五、简化采购方式变更审批流程
六、加强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管理
(一)落实主体责任。
(二)加强督促指导。
具体采购流程如下:
1、根据科研项目及专项进行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年度预算;
2、按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招标与采购中心及财务处时间安排做好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单并逐级审批,最后提交至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3、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组织招标采购。
附采购流程如下:
理学院
2019.9.20
附件:理学院低耗品采购、货物服务类采购、分散采购及工程招标采购按《6165cc金沙总站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暂行)》(赣农大发【2019】7号)、《6165cc金沙总站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赣农大发【2019】1号)、《6165cc金沙总站分散采购管理办法(试行)》(赣农大发【2017】85号)、《6165cc金沙总站小型工程项目管理 暂行办法(修订)》(赣农大发【2019】44号)等文件执行。